第二章 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一节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它表明国家确认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我们开展公民教育实践实质是在很好地行使我们的建议权,是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的表现。
第三章公共问题和公共政策
本活动主要是研究公共问题,编制解决社区中具体问题的公共政策并向有关政府及其机构推荐该政策。因此,学生理解公共问题和公共政策这一术语很重要。
本活动中的公共政策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其诸如保护个人权利、促进全体人民福祉的责任而约定的一种方式。一些公共政策通过立法成为法律,另一些政策则包括在由负责实施法律的政府行政机构所制订的规章条例之中。
由于本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帮助学生学习如何参与政府管理,增强公民意识,我们要求学生研究分析政府或至少部分应由政府处理的问题。学生制订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要包括关于政府应当负责实施什么政策的建议,也可以包括有关社区中的人们所应承担责任的建议。
第一节 公共问题
公共问题是指以整个社会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它波及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因此又称为社会问题。它是区别与私人问题而存在的。
公共政策问题是在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和人的思维过程中,被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权威机构认定为应该而且可以由政府解决的问题。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的最主要区别是它们所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不同。由此展开,可看出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相比,具有系统性、综合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征。同时,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
(一)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最主要区别是它们所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不同。
在个人生活和社会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出无数的问题,由政府或其他部门所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政策并不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它只解决其中带有公共性质的那些问题。私人问题关系到的只是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的则是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这就成为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的分水岭。比如,在当今中国,一个人愿意从事哪种职业谋生,一般只涉及其个人的兴趣和能力,属于私人问题的范畴;而像某一城市的规划发展则涉及某一特定区域内多数人甚至是全部人利益的,就属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范畴。
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的范围区别还在于它们带来的“外在收益”的影响程度不同,即它们对处于问题之外的群体的影响程度不同。个人选择职业的不同,除了对个人本身产生影响外,还可能对其父母、子女等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所涉及的范围毕竟是比较小的。相反,一个城市的规划政策好坏,不仅涉及到市民的利益,还能为其他城市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甚至会对上级政府的城市政策产生重要的影响,所带来的“外在收益”是比较大的。
(二)由公共政策问题和私人问题的主要区别展开,可看出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相比,具有系统性、综合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由于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特定区域范围内大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就比私人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要复杂和困难得多。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各种各样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就会出现政策失误,造成社会的不稳和动荡。因此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从制定到执行,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者都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到政策涉及范围内的各种利益,并在它们之间作出平衡,最终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政策。但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的构建毕竟不可能全面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也要求政策的构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使得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使其中一部分人愿意为整体的利益牺牲一部分的私人利益。最后,因为公共政策问题涉及的是多数人,所以制定的公共政策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公共政策经常改变,就会对多数人的利益产生冲击和影响,造成社会不安。
(三)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
因为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所以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之间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的,并不可以将两者截然分开。
首先,公共政策问题是众多私人问题的综合与系统化。当社会上多数人的某个或某些私人问题趋于接近或相同时,这一个或一些私人问题问题就会转化成为公共政策问题。比如,一个人买何种牌子的汽车是其个人的选择,属于私人问题;但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都选择购买进口汽车而非国产汽车的话,政府就会考虑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扶植国产车,这样购车这样一个私人问题就变成了公共政策问题了。
其次,私人问题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公共政策问题的影响。由于个人总是服从于某个公共权威,受其管理和控制的,因此公共权威所制定的公共政策也就会影响到私人问题的取舍。比如在文革中,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样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就影响到了穿衣、饮食、言行等私人问题。
总而言之,公共政策问题与私人问题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和制约的。
第二节 公共政策
(一)什么是公共政策
1、公共政策的内涵:
(1)公共政策是决定、决策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具有决定、决策的一般特征;
(2)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的基本的活动方式或活动过程,是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力意志的表现;
(3)公共政策是经由政治过程而进行方案的初拟、优化和择定的结果,主导这一过程的基轴是公共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
(4)公共问题、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三大要素。
(5)公共政策是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
(6)公共政策在形式上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二)公共政策的构成与结构
1、公共政策的形式构成
(1)美国:公共政策=立法决策+行政决策+司法决策
(2)中国:公共政策=党的政策+人大决策+行政决策
2、我国公共政策形成的三种具体形式:
(1)党的政策成为公共政策的形式
A、直接的形式;
B、间接的形式:党的领导是政治的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推荐重要干部。
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
(2)人大决策
人大决策主要采取的形式:
A、宪法;B、基本法律;C、法律;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E、人大决定
(3)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的主要形式:
A、行政法规;B、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C、部门规章;D、地方性规章;E、地方性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
3、纵向结构:中央政策(国家政策)、地方政策、基层政策
根据现行宪法,当代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基本政策的制定权属于中央,地方政策的制定须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其目标、方向和行为规范为中央政策所决定,所以地方政策只是中央政策的具体化。